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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允斌与丰绍建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允斌,丰绍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韩允斌,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丰绍建,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韩允斌与被告丰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颖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丰绍建在阚疃镇有一石料厂,原、被告有生意往来,经结算,被告丰绍建于2013年12月15日欠原告韩允斌款9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但暂时无钱偿还,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有欠条为凭,被告理应偿还欠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绍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允斌人民币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丰绍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