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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文凭、王利军、张建生与桂林市巨丰开发有限公司、黄仁伟、黄仁均、贾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凭,王利军,张建生,桂林市巨丰开发有限公司,黄仁钧,黄仁伟,贾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唐文凭。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申请执行人张建生。被执行人桂林市巨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仁伟。被执行人黄仁钧。被执行人黄仁伟。被执行人贾冬梅。申请执行人唐文凭、王利军、张建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巨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仁钧、黄仁伟、贾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晖与被执行人桂林巨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仁钧、黄仁伟、贾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地产、汽车,确定被执行人桂林巨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仁钧、黄仁伟、贾冬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