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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王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6号罪犯王鹏。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鹏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1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