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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丁亚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丁亚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大伟,男,1976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亚峰,男,1984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李大伟与被告丁亚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酒后至原告位于金山区亭林镇亭东村六塔8008号暂住地内找人,后无故将原告的杯子打碎,在原告要求赔偿时,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将原告甩倒在地致其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后原告的伤势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3%,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XXX伤残。被告寻衅滋事过程中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导致原告受到人身伤害,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下同)33,12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误工费30,216元、护理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等合计193,081.80元。被告辩称,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无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发经过属实,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轻伤,伤残等级为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又查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因本案被本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史材料、医疗费、鉴定费单据、鉴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对甩倒原告致其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且该事实已被我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的病史记录,凭据确认33,111.6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1.5天,每天计算20元,计为430元。3、营养费,每天20-4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势酌定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75天为2,250元。4、误工费,原告提供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主张损失,本院酌情参照本市从事零售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608元标准,根据鉴定意见计算180天为20,304元。5、护理费,本院酌情按照本市从事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40元的标准,根据鉴定意见计算75天为5,800元。6、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200元。7、鉴定费2,400元,本院凭据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中被告行为触犯刑法,并已受到刑事处罚,故依法不予支持。9、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本起事故的实际支出,可以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3,000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67,495.60元,由被告赔偿。关于残疾赔偿金,因该项诉请的法律依据目前尚不明确,本院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条件合适时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亚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大伟损失67,49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元。由原告负担1,338元,被告负担743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