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潘某革与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罗某某,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雍某某。申请人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雍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雍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某某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小泉某号小泉别墅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雍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潘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小泉某号小泉别墅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