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汉军与被申请人王加良、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汉军,王加良,昌图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汉军,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加良,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县。主要负责人:陈继财,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姜汉军与被申请人王加良、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其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其仍不服并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姜汉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姜汉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