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京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京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1号罪犯刘京和,男,58岁(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县,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京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刘京和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6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刘京和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刘京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刘京和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京和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京和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京和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京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京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