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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与杨春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杨春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名山镇山江村农民,住萝北县名山镇山江村。被执行人杨春吉,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名山镇山江村农民,住萝北县名山镇山江村。申请执行人张福与被执行人杨春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萝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春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将土坝恢复原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萝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