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与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95号原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德海,法律顾问。被告: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诚,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瑆,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本金179825.60元且原告放弃欠款利息,自愿承担一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