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标显诉王兴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标显,王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陈标显,男。委托代理人赖坤发,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199980780046。被告王兴波(又名王桃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标显与被告王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标显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标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撤诉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陈标显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