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燕环与曹岸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环,曹岸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杨燕环,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小嘉,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岸升,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环诉被告曹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