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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卫忠、陈慧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卫忠,陈慧斌,卓细光,许幼妹,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2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林建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平、XX,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忠,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陈慧斌,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卓细光,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许幼妹,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陈卫忠、陈慧斌、卓细光、许幼妹、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幼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幼妹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对被告许幼妹的起诉。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