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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俊武、人民陪审员李权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通过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张某于2014年8月14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既未做出答辩,亦为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通过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14日,被告张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迁西县新集镇泉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共同生活,构建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自2014年8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兴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人民陪审员  李权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权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乙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