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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与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住苏州市胜浦界浦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孙佳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住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太安村。法定代表人甘建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商初字第000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图纸系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且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采购订单”,订单项下的产品也是在市场上可以随意采购的。因此本案应由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采购订单及所附图纸,太仓市富森木业有限公司系根据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及图纸,为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制作相应产品,因此本案应属定作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