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云菊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就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何运菊,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6日。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耘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运菊诉被告广元市耘洲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运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运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运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运菊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