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韦洪武与莫栋吉、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武,莫栋吉,李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韦洪武。被告莫栋吉。被告李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洪武与被告莫栋吉、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洪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韦洪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玲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