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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党明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明丽,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明丽。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党明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党明丽返还其租金15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9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党明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党明丽的委托代理人贾迎涛、被上诉人济源大禾广告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党明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