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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乔木棉制品厂、何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乔木棉制品厂,何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周长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阳县乔木棉制品厂,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何代龙,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何代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执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智杰审 判 员  徐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