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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德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陈岚(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某某。原告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与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龙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宝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宝龙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