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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继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97号罪犯张继军,男,52岁(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军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继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2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3月27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5月28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1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4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张继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张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张继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继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继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