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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佟兆国与孙玉清、孙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兆国,孙玉清,孙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佟兆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玉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长青,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佟兆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清、孙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兆国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兆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玉清、孙长青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玉清、孙长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佟兆国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玉清、孙长青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