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天笔与黄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笔,黄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黄天笔,个体。被告黄善强,农民。原告黄天笔与被告黄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天笔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天笔负担。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