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争辉与方建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争辉,方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3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争辉,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王国元委托人)被执行人方建均,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系个体司机。张争辉与方建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争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774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方建均2015年5月4日给付张争辉25000元,余款25000元双方协商同意2015年10月30日前付完,申请人张争辉放弃余款2774元,申请人张争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审 判 员 李克忠代审判员 瞿进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