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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大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归还贷款本息自愿达成协议,故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