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忠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帅,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山东省曹县。2010年8月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龙亭区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5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蔚、宋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0时许,当被告人陈忠帅行至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北侧的大宋御河西侧西兴隆街附近时,看到被害人张某某正在独自行走,遂打算抢其挎包。陈忠帅从张某某身后超过后,又折回从正面将张某某抱住,并强行亲吻张某某,张某某在挣扎时两人至路边的一处围墙,张某某后用围墙上的水泥块将陈忠帅头部砸伤,陈忠帅将张某某胳膊上携带的一个内有178.7元现金及开光护身卡等物品的挎包抢走后逃窜。被抢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挎包被陈忠帅丢弃。张某某报警后交巡警赶到现场,在现场附近将被告人陈忠帅抓获。被告人陈忠帅以暴力方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忠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0时许,当被告人陈忠帅行至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北侧的大宋御河西侧西兴隆街附近时,看到被害人张某某正在独自行走,遂产生抢劫的念头。陈忠帅从张某某身后超过后,又折回从正面将张某某抱住,并强行亲吻张某某,张某某挣扎着来到路边的一处围墙,张某某用围墙上的水泥块将陈忠帅头部砸伤,陈忠帅将张某某的挎包抢走后逃窜,包内有178.7元现金及开光护身卡等物品。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将陈忠帅抓获,被抢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出具对陈忠帅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当日其被抢及将被告人陈忠帅打伤的经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看到被害人张某某被抢后的情况;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害人张某某衣服上留下的血迹系被告人陈忠帅的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忠帅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陈忠帅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