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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立敏申请执行房守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敏,房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敏,女。被执行人房守芹,女。本院在执行宋立敏申请执行房守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房守芹自动履行给付7211元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