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宾某余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某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宾某余,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住封开县,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宾某余通过钱某新介绍,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从封开县XX镇XX村委会社贵村村民冼某珊处购下“松X坪”山场(该山场为冼某珊的自留山场)的桉树林。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宾某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宾某余雇请人员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装车准备运输出去,被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宾某余随即逃跑。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宾某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6.67亩,树种为桉树,蓄积38.7立方米,材积23.227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我院递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宾某余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自留山证、合同书、证明、证人莫某勇、卢某华、钱某新、宾某全、宾某伦、莫某源、宾某朱、冼某珊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宾某余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余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宾某余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宾某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伦永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