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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博申请执行杨柔柔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高陵县鹿苑镇东街村。被执行人杨XX,女,1989年11月29日,汉族,住高陵县张卜镇。本院在执行张X、杨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尚有债权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5号离婚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旭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