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卓一凡与鄯善西部五矿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一凡,鄯善西部五矿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卓一凡。被告:鄯善西部五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三和石材厂。法定代表人:马鸿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一凡与被告鄯善西部五矿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