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杨从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杨从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陈金法、赵琼瑜,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从贤。委托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与被告杨从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1元,减半收取8840.5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