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杨从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杨从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陈金法、赵琼瑜,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从贤。委托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与被告杨从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1元,减半收取8840.5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