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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豫与陈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豫,陈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638号申请执行人方豫,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冰雁、许晓钰,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红燕,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豫与被执行人陈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红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4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