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娄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娄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