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娄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娄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