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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袁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袁某某。被告王丙。被告王丁。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袁某某、王丙、王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