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邱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曾用名:邱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00年12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日,被告人邱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和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伙同同案麦某某(另案处理)盗伐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田心村的位于三坑水库旁“大地”上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桉树共计93株,采伐林木范围面积2.6亩,蓄积为12.4335立方米,出材量为8.7035立方米。被告人邱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邱某盗伐林木的株数、蓄积以及其如实供述、有前科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花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北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赤坭国土所出具的证明、提供的地形图,广州市花都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广州市花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林业调查鉴定证明书,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田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报失证明》、收据,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0)花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乙、唐某、黄某丙、谢某的证言、对被告人邱某的辨认笔录,对盗伐林木现场的签认,证人麦某的证言、对同案人麦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麦某某、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相互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的签认,以及被告人邱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妨害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邱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邱某盗伐林木蓄积为12.4335立方米,应相应惩处。被告人邱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且盗伐林木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2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斯敏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