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澳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童婵丹、翁静芬与苏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婵丹,翁静芬,苏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澳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童婵丹,女,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青澳管委山岗村。申请执行人翁静芬,女,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俊林,男,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南澳县云澳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法云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苏俊林应付还两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0935元。据此,两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经采取一系列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仅付还两申请人195元,余款因无能力履行,本院对本案作出中止执行裁定;2008年12月,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二次付还申请人1500元,尚欠39240元,因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2009年11月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并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2月30日两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经济能力有所改善为由申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苏俊林偿还两申请执行人2300元,尚欠36940元,于2015年5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俊林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5日前偿还两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元至上述款项清结止。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亊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可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澳法执恢字第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梅浩执行员 柯耀林执行员 柯英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奕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