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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宫克英申请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格权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克英,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宫克英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宫克英与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宫克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格权纠纷款1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祥峰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