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聂艳玲与闫晓飞、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艳玲,闫晓飞,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58-1号申请人聂艳玲,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晓飞,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晓飞,经理。本院在审理聂艳玲与闫晓飞、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灵民一初字第2115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闫晓飞所有的豫A×××××奥迪Q5轿车一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以(2015)灵执字第4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玫瑰庄园750ml/瓶4瓶装44箱、奥芭特庄园750ml/瓶4瓶装31箱6瓶装11箱、罗曼吉酒庄750ml/瓶4瓶装24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08年6瓶装6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09年6瓶装4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10年6瓶装34箱。本院同时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晓飞所有的豫A×××××奥迪Q5轿车一辆和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玫瑰庄园750ml/瓶4瓶装44箱、奥芭特庄园750ml/瓶4瓶装31箱6瓶装11箱、罗曼吉酒庄750ml/瓶4瓶装24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08年6瓶装6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09年6瓶装4箱、拉图-布鲁纳系列2010年6瓶装34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