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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新涛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涛,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15号申请人:李新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船员,住江苏省沛县沛城汤沭东路16-2-3号。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新涛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新锦程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新涛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新锦程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1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