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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阚宝清、阚常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7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福港运输有限公司、临沂福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阚宝清、阚常军、姜世团、阚宝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阚宝清、阚常军、姜世团、阚宝松既未履行本院(2014)莒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世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