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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风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风民初字第66号原告:董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宁某某,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宁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与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