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华井奎与被告崔柏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井奎,崔柏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华 井 奎 与 被 告 崔 柏 山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华井奎,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薛佳文,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柏山,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井奎与被告崔柏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井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