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占江与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占江,李凤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吕占江,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凤伍,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吕占江与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凤伍应给付吕占江执行款、申请执行费合计2600元。被执行人李凤伍未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凤伍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存款26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