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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占江与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占江,李凤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吕占江,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凤伍,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吕占江与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凤伍应给付吕占江执行款、申请执行费合计2600元。被执行人李凤伍未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凤伍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存款26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