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法执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洪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法执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利,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司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大街16号。负责人李富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新兴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金英利,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洪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5)美法执字第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王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