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军旗、苗小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旗,苗小雪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旗,绰号:杨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在晋城市亚诚气门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晋城市城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3月11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苗小雪,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晋城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本案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苗小雪组织李云花、琚翠梅(已另案处理)同赵某某介绍的一名叫“老史”的男子(在逃)先后在晋城市城区凤展小区棋牌室、老三样饭店楼上的棋牌室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苗小雪、李云花、琚翠梅等三人共输给“老史”8000多元钱。“老史”离开后,苗小雪怀疑是赵建新与“老史”合伙作弊,要求赵某某平摊该输掉的现金,赵某某被迫借了1500元现金还给苗小雪后离开。次日,苗小雪将输钱一事告诉被告人杨军旗,二人便打电话威胁要求赵某某退还苗小雪输掉的6000元现金,遭到赵某某的拒绝。同年8月20日中午,杨军旗、苗小雪纠集邓光喜、杨明明(二人均在逃)到晋城市城区万苑村找到赵某某,并对其进行了殴打。期间杨军旗联系王某某、孙某某开车到赵建新住处附近路边等候。后杨军旗、苗小雪、邓光喜、杨明明将赵某某从家里强行带到王某某驾驶的车上,杨军旗让邓光喜、杨明明坐到王某某的车上看管赵某某,并让王某某开车跟着自己驾驶的车行驶。之后杨军旗开车至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岗头村时停下,杨军旗、苗小雪到王某某的车上要求赵某某打电话借钱未果后,强迫该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并要求三日内还清,才让赵某某离开。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右眼和鼻部等处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该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苗小雪组织李云花、琚翠梅(已另案处理)同赵建新介绍的一名叫“老史”的男子(在逃)先后在晋城市城区仁和小区棋牌室、老三样饭店楼上的棋牌室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苗小雪、李云花、琚翠梅等三人共输给“老史”8000多元现金。“老史”离开后,苗小雪怀疑是赵某某与“老史”合伙作弊,要求赵某某平摊输掉的现金,赵某某借了1500元现金给了苗小雪后离开。次日,苗小雪将输钱一事告诉被告人杨军旗,二人便打电话要求赵某某退还苗小雪输掉的6000元现金,遭到赵某某的拒绝。同年8月20日中午,杨军旗、苗小雪纠集邓光喜、杨明明(二人均在逃)到晋城市城区万苑村找到赵某某住处,并对其进行了殴打。期间杨军旗联系王某某、孙某某开车到赵某某住处附近路边等候,后杨军旗、苗小雪、邓光喜、杨明明将赵某某从家里强行带到王某某驾驶的车上,杨军旗让邓光喜、杨明明坐到王某某的车上看管赵某某,并让王某某开车跟着自己驾驶的轿车行驶,杨军旗开车至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岗头村路边停下,二人到王某某的车上要求赵某某还钱未果后,强迫该写下一张1万元的借条并要求三日内还清,后才让赵某某离开。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右眼和鼻部等处损伤均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以与二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其撤回起诉。同时被害人赵某某对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我通过会芳认识了小雪,并找人和小雪在商贸区打过一次麻将。到了18号左右,我在东关吃饭时碰到了朋友老史,便让小雪打电话问她打不打麻将,说我这有个人打麻将。过了半个小时后,小雪带了两个女子在十中对面跟我和老史见了面,并安排我先替其中一个女的打,让另一个陵川口音的女子假扮我老婆在外面等,随后把我换下来,如果赢了钱四个人分钱。然后我、老史、小雪,还有一个女的在凤展小区一个棋牌室里打麻将,打了一会儿,小雪说赶紧让你老婆过来送钱,随后那个陵川的女子就来了,当时我没钱,还输了1500元,那个女的拿了10000元,替我清了账后让我数了数剩下的8500元。打了一圈多,老史赢了钱,小雪就说麻将桌有问题,要换地方,后来就都去了老三样饭店的二楼棋牌室,这期间我出去了一会儿,等我再回去后,老史已经走了,小雪她们几个和我说老史打了一庄就走了,她们三个人输了6000元,赢钱的话是四个人分,输了也应四个人摊,小雪就让我给她们摊钱,当时我没有钱,便找朋友吴某某借了1500元给了她们后就都走了。到了8月19日下午的时候,我接到一个自称是杨子的男子的电话,说他在同一首歌,想和我说点事,我说有事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小雪就给我打电话骂我。后会芳给我发短信说,小雪叫了几个男的,找我要钱。第二天上午,会芳一个人到了万苑村我家里,说小雪叫杨子找我,找不见我就找她,她没办法才过来找我。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有人敲门,会芳就过去开门,小雪和杨子就进来了,当时还有几个男的,小雪见了就骂我,还打了我一巴掌,杨子朝我右眼打了一拳,另一名男子抓住了我的头用膝盖磕我的脸,当时鼻子就流血了。后杨子和两个男子往门外拖我,到厨房门口的时候,我就进去伸手从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一个男子就过来抓住我的胳膊,他们几个人把我按倒在地,并从家里拖到街上的一辆面包车上。当时面包车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上各坐了一名男子,我被两个年轻的男子按在车的后排,他们不让我抬头,还一直打我的头。车开到西上庄附近的一条路上停下来,小雪和杨子从前面的车上下来,到我坐的面包车跟前,让我还他们6000元,当时我身上没有钱,他们就让我打电话借,我没借到。后来杨子让我打一张10000元的借条,并且让面包车上的男子写好后让我照抄下来,内容大概是:今借到小雪现金壹万元,还款日期2014年8月23日。我写好后车上的一名年轻男子又打了我头部几拳,并且把我的手机电池卸下来,扔到路上,让我下了车。2、证人证言:(1)琚翠梅的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小雪打电话说在十中那儿准备打麻将,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见小雪、云花和之前打过麻将的一个男子,小雪说叫了个老师在凤展小区打麻将,她们三个先进去,然后给我打电话让我还是假装这个男子的老婆替下他来。她们进去后,我在外面等了一会儿,小雪给我打电话让我进去,我又以那个男子老婆的身份替下他来,我们就打开麻将了,当时那个老师一直成牌并且赢了很多钱,小雪就质疑麻将桌有问题并提出去棋牌室玩儿,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老三样饭店附近一个棋牌室继续打,又打了一庄,这个老师就说不打了。我们算了算帐,我输了1400元,小雪和云花也输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然后小雪就和那个男子吵了起来,和他要1500元钱。我老公来接我,这个男的就让我老公开车带他和云花去拿钱,拿了1500元回来给了小雪,后来就都走了。我们说好在一起打麻将的时候,彼此照应照应,赢的话我、小雪、云花,还有小雪这个朋友四个人平分,输的话四个平摊,当天晚上小雪朋友叫的老师一个人赢了,所以摊到四个人头上的话,应该是每人1500元,这样算下来,我、小雪、云花应该输了6000元左右。(2)李云花的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小雪的电话让到城区果品冷库的一个独家院打麻将,到了之后我看见赵某某,还有两个赵某某介绍的男子,其中一个男的不打,我就和小雪、建新,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自称是老师)一起打麻将。当时打的是100、200、400一炮三响的麻将。打了一会儿赵某某没钱,就让翠梅上来替他打,打了大概三圈左右,我们三个人一直输,那个老师一直赢,我们就感觉麻将桌有问题,提出换到附近棋牌室打。打了一会,我就把输的2000元赢回来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老师就不打了。我们就和赵某某说这个男的套我们的钱,让他把钱退给我们。当时我不清楚翠梅输了多少钱,小雪说输了6000多,后我跟着赵某某在开发区的一个朋友那借了1500元给了小雪。两天后的中午,小雪给我打电话说找到赵某某了,让我到新安加气站对面的一个民房。到了之后,我和小雪就去找赵某某了,他们两个人就吵开了,小雪扇了赵某某两巴掌,打了他两拳,赵某某的血就流出来了。我因为害怕就出来了,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进去了。过了一会儿,小雪和我认识的一个男子推着赵某某上了一辆灰色面包车。我和小雪、杨子坐着杨子开的黑色轿车,跟着面包车,到了苗匠附近时,小雪和杨子下了车。过了一会儿,小雪跟我说赵某某承认那天打麻将是骗小雪,给小雪打了一个一万元的借条,保证还小雪钱,后来我们就分手了。(3)证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5日左右,我在路上碰到赵某某聊了一会儿,赵说让我联系人打麻将,后我将小雪介绍给赵某某认识。过了三天左右,小雪给我打电话让找赵某某,并和小杨一起到我家。第二天早上,苗小雪又给我打电话,我没办法就去赵某某的家里找到他问到底是什么事,赵某某一直不和我说原因,后我就告诉了苗小雪,赵某某在新安加气站对面的万苑村住。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听到有人敲赵某某的门,我就去开门,看见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先进到院子里,小雪和小杨还在门口站着,我就走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小雪叫人把他打了,我不想管他们的事,就挂了电话,再也没有联系过。(4)证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朋友孙某某在太行路吃饭,都接到了杨子让我们去新安加气站对面的电话,然后我开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带着孙某某到了新安加气站对面。过去之后,我看见一堆人围在一起,当时杨子还有两个年轻男子、两三个女的在一起,那两个年轻男子就把另外一名男子弄到了我的车上,当时我看见这名男子脸上有血,具体受伤部位我不清楚,后来杨子说让我开车跟着他,到了西上庄岗头村附近的路边,杨子和一个女子下来走到我的车跟前,然后就骂这名男子,具体原因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见杨子和那名女子跟男子算什么账和他要钱,杨子还让他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来被打男子下车,我们就都离开了。之后我听说是因为杨子相跟的一名叫小雪的女子打麻将时被那名男子套了几千块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然后才打他并让他还钱。我和孙某某当时坐在车的前排,都没有动手打那名男子。(5)证人孙某某的陈述,内容与证人王海军的陈述基本一致。3、辨认笔录(1)被告人杨军旗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6号为和其一起去万苑村找赵某某的邓光喜。(2)被害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名不同女性照片中指认出10号为苗小雪。(3)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8号为杨军旗叫的两名男子中的其中一名,即邓光喜。4、相关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到案经过、侦破经过,证实2014年8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报案称:8月18日前后因给苗小雪介绍人打麻将,苗小雪打麻将输掉现金6000元后,纠集杨军旗等人多次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6000元并对赵某某进行威胁,8月20日上午9时许,杨军旗、苗小雪等人到赵某某在晋城市城区万苑村住的家中索要现金6000元,索要未果后杨军旗、苗小雪等人强迫赵某某写下10000元的借条,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该局经审查,当日立为敲诈勒索案,于2014年9月19日、20日分别将杨军旗、苗小雪依法传唤讯问,二人对敲诈勒索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0月20日转取保候审。(2)被告人杨军旗的儿子杨某、苗小雪的女儿刘某出具的取保候审申请书。(3)被告人苗小雪提供的借据一支,借据载明:赵某某2014年8月20日借苗小雪现金壹万元,8月23日还清。(4)琚翠梅、李云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军旗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6)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右眼和鼻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6、二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杨军旗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河北出差,朋友小雪给我打电话,说打麻将时被王某某和一个男的合伙下套骗了8000多元。第二天我从河北回来后和小雪及小雪朋友王某某在晋城市内找了对方两天。第三天的时候,苗小雪通过王某某找到了那名男子住的地方,我开车带着邓光喜、杨明明、苗小雪、云花就过去了,并给孙某某、王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开车过去。我让苗小雪、云花先进去找到那名男子,后我听见那名男子和小雪吵了起来,并且还动手打起来了。我就和邓光喜、杨明明进去,让他俩把那名男子拖出来,后来那名男子进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就朝我们砍过来,我们将那名男子手中的刀抢下来,然后邓光喜、杨明明就把那名男子弄到大门外面,我看见王某某的车停在路边,就让邓光喜和杨明明把那名男子弄到了王某某的车上,当时孙某某就坐在副驾驶座上,我让王某某跟着我,然后我和苗小雪、云花上了我的车。我将车开到岗头村附近的时候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那名男子要借钱还钱,然后我就在路边停下来,和小雪到了面包车跟前问他怎么还钱,那名男子说给“老史”打电话,没有打通,他又给好几个人打电话,都没借上。我就让那名男子打一张借条,因为当时小雪说打麻将的时候那名男子一共套了小雪、云花还有一个女的一共8000多元,当时他准备打8000元的借条,我就和他说,这两天找人开车花费不少钱,就让他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并且让他三天之内还钱,后来就让他下了车,我们就都开车走了。(2)被告人苗小雪的供述,2014年8月18号左右,我在街头碰到了王某某,认识了赵某某,在商贸区打了一次麻将。第二天晚上,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到晋城十中对面的凤展小区玩麻将,我和云花、翠梅到那后,赵某某和另两个男的在一起,然后我、云花、赵某某,还有他叫的一个“张老师”一起打麻将,打了一圈半,那个张老师就赢了八千多,我就觉得麻将桌有问题,后来就到棋牌室玩,又玩了一圈,那个张老师就不玩了走了。在这中间,翠梅替赵某某玩了一会,等赵某某回来后。我们问赵他叫的什么朋友,赢了钱就不玩儿了,还和他吵了一会儿,并让赵找到那个“张老师”退钱,赵不同意还说第二天叫他们再玩,然后就走了。第二天,赵某某叫不上那个男的,我就觉得是赵某某和那两个男的套我们的钱呢,我就找赵某某,赵一直推着不见,我又通过王某某找他。8月20日中午,王某某说在新安加气站对面的民房里找见了赵某某,我就和李云花、崔某某、杨军旗,还有杨军旗叫了三个男的,开了两个车到了赵某某家里,进到家里后,我和赵某某就厮打起来,我用拳头打到他的鼻子上,他的鼻子就流血了,他往厨房跑去拿刀,我就赶紧喊杨军旗过来,杨军旗和他带的两个男子进到赵建新的家里,把他从家里拖出来,拖到杨军旗朋友的面包车上。我和杨军旗、李云花上了另一辆车,然后开车到了西上庄岗头村附近停了下来,我让赵某某把那天“张老师”赢的钱还给我们,并且问他那天是不是和那个张老师合伙套我们钱呢,当时赵某某说他没钱,便给张老师打电话,张老师把电话挂了。后赵某某说给我打张借条,我们算了算他借我朋友的钱和我们输的钱总共是10000元,然后就让他打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并保证三天之内还清,后来他下了车,我们就都离开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怀疑被害人利用赌博套其钱财,对被害人威胁、恐吓、殴打,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根据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军旗、苗小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多处轻微伤,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自行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全部履行,同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苗小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