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申请宣告刘小占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石某甲,女,200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生铁冢乡苏古洞行政村小王庄。申请人石某乙,男,200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秀兰,女,1952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申请宣告刘小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石林2012年3月23日因车祸死亡,申请人的母亲刘小占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现由祖母抚养。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小占失踪。经查,刘小占,女,出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05013024,住鹿邑县生铁冢乡苏古洞行政村小王庄,娘家住鹿邑县生铁冢乡刘关行政村刘关。刘小占系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的母亲,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生铁冢派出所、苏古洞行政村、刘关行政村“证明”、石国政、刘书立“证明”在案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小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小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关于宣告刘小占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小占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伍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武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