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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盼盼与被执行人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盼盼,袁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崔盼盼。被执行人:袁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盼盼与被执行人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海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盼盼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