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恢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尚雄与黄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雄,黄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恢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张尚雄。被执行人黄家生。申请执行人张尚雄与被执行人黄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家生已全部归还借款给申请执行人张尚雄。申请执行人张尚雄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