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鲍振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鲍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00号请求人: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中路115号219室。组织机构代码:78652824-4。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定云,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雄雕,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鲍振伟。请求人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君飞公司)因被请求人鲍振伟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给其造成损失。请求人君飞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请求本院向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西湖派出所调取被请求人鲍振伟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君飞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淮南市君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向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西湖派出所调取或复制被请求人鲍振伟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信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6月1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