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刚与被告孟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刚,孟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冯刚,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孟宪龙,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刚与被告孟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刚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刚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刚负担100元,剩余10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