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于某。被告何某。于某诉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于某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