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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于某。被告何某。于某诉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于某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禄敏 百度搜索“”